乐清市智能制造产业联合会

乐清市智能制造产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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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乐清市智能制造产业联合会,英文名:Yueqing Smar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Federation(简称YQSMIF)。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乐清市智能制造产业联合会是由本市的工业4.0的示范企业、信息化工业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和智能模具、自动化流水线、自动化电气装配、智能化电气检测等智能制造装备企事业单位以及代表我市智能制造领域的行业组织、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支持智能制造发展的相关单位和知名人士等,本着平等、互利等原则,共同促进乐清市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服务、自律、代表、协调。通过服务会员单位,行业自律,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协调会员单位及其内外关系,促进乐清市智能制造产业的快速、健康和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经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荷花路24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   

门提出有关发展电气配件行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智能制造产业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智能制造产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智能制造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广泛开展智能制造产业学术交流;积极开展智能制造产业知识  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智能制造产业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智能制造产业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企业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协助企业单位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智能制造产业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六)建立本市智能制造产业基地,研究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智能制造产业新技术;

(七)积极开展联合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智能制造产业行业书刊、声像资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的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十)完成政府或会员交由联合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届时可视情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